校实〔2020〕9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障仪器设备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充分发挥学校各级大型仪器管理平台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托管是指各个学院、研究所、中心和其他科研团队等单位,把具有一定共性的通用类大型仪器设备委托给学校其他校级或院级仪器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托管实行自愿联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托管需要先期签订合同,对仪器设备用房、相关费用等具体问题进行约定,托管合同期限一般为签订之日起至仪器报废。
第五条 委托单位为仪器设备资产所有权单位,托管后仍然拥有该仪器设备的资产所有权。管理单位为被委托的校级或院级仪器管理平台,承担该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 委托单位应保证托管前仪器设备完好、工作正常,并连同所有必要的附件、备件、标准试剂及说明书等文档一同委托给管理单位保管。
第七条 托管期间管理单位须为该仪器设备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该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管理单位负担,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共同负担。
第八条 托管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放共享,管理单位负责对授权自主操作人员的培训,所有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包括委托单位的仪器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管理单位的自主操作资质。
第九条 托管仪器设备的收费按照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细则》进行,所有收入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分配,并纳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委托单位使用托管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应在托管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原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托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校实〔2009〕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