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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学院用房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校实〔2017〕3号)
第一条为有效利用、合理配置学校现有房屋资源,充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基本用房需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目前用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用房实行“定额配置、缺额奖励、超额收费、年度结算”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学院用房是指各学院用于开展教学和科研的房屋(包括党政办公用房、会议室、资料室及辅助用房),本办法中所涉及的面积均为房间使用面积。
第四条实验室与装备处是学校实验用房和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此类用房的面积核定、定额核算和调配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用房的二次配置及内部核算。
第五条各学院无偿使用定额内的房屋,超定额部分应缴纳超额用房使用费,超定额50%内的使用费360元/㎡/年,超定额50%以上的使用费720元/㎡/年;不足定额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360元/㎡/年。
第六条学院用房根据所处区域、建造年代、配置条件等进行区别收费,各类房屋的折算系数如下:
房屋类别 | 折算系数 |
金山科技园 | 0.50 |
奉贤校区 | 0.72 |
徐汇校区较新、大修过或有特殊条件的楼宇(A类):研究生楼、八教、实验12、14-18楼,高压实验室 | 1.00 |
徐汇校区大修改造过的楼宇(B类):实验6楼 | 0.95 |
徐汇校区临时房、过渡房、大型冷模(D类) | 0.80 |
徐汇校区除A、B、D类的其它用房(C类) | 0.90 |
第七条学院用房定额配置包括机构定额、党政管理人员定额、教师定额、本科实验教学定额、研究生定额、高层次人才定额、重点基地定额、重点学科定额和科研定额共9项。
第八条学院机构和党政管理人员用房定额主要用于学院党政办公和为师生服务。
机构定额=100㎡+学院在编人数×1㎡;
党政人员办公用房定额=∑(职级编制数×职级标准),职级标准如下:
职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其他人员 |
定额面积(㎡) | 18 | 12 | 6 |
第九条教师办公用房根据学院教师职称编制数和职称标准进行定额。
教师办公用房定额=∑(职称编制数×职称标准),职称标准如下:
职称 | 正高级 | 副高级 | 其他人员 |
定额面积(㎡) | 15 | 10 | 6 |
第十条本科实验教学用房根据承担的各专业实验教学标准工作量进行定额。
本科实验教学用房定额=K×M
K——单位标准工作量面积,目前取值3.71㎡/100人时数
M——学院标准工作量=∑(学院各专业教学实验工作量×专业系数),各专业系数根据学校总体本科实验教学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用房根据全日制研究生数和学科类别进行定额。
研究生用房定额=∑(全日制研究生数×类别面积),类别面积如下:
学科类别 | 类别面积(㎡) | 适用学院 | ||
硕士 | 博士 | 博士后 | ||
工程、理 | 2.4 | 3 | 6 | 化工、生工、化学、药、材料、机动、资环、艺术 |
1.8 | 2.4 | 5 | 信息、理 | |
人文社科类 | 1 | 1.6 | 4 | 商、外语、社会、法、体育、人文等 |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用房按照全职在岗的高层次人才数和类别面积进行定额(非全职在岗按1/2定额,已退休人员不计算),多重身份的高层次人才就高计算,不重复配置。
第十三条重点基地用房按照重点基地数和类别进行定额。
重点基地定额=∑(重点基地数×类别面积),类别面积如下:
重点基地 | 类别面积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500 |
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 300 |
省部重点实验室 | 200 |
省部工程中心 | 100 |
省部文科基地 | 100 |
第十四条科研用房根据学院科研贡献度进行定额,其中8000㎡用于理工科学院,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算;600㎡用于人文社科学院,由人文社会科学处计算。
第十五条超定额收取的费用一部分用于缺额学院的奖励,其余部分全额反馈学院,学院可以用作教师用房缺额的奖励和实验室修缮改造等。
第十六条科研实验室实行水电煤计量后,应按实际使用量缴纳水电煤费,与科研提取的“水电费”进行抵扣,余额纳入用房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每年末由实验室与装备处核算本年度各学院用房定额和超额使用费、缺额奖励费,由财务处在下年度学院预算经费中扣缴。
学院向财务提供应缴费教师账号、数额,由财务扣款转账至学院预算账户。
第十八条调离人员以及已办完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退出原使用的各类用房,否则不予办理退休返聘手续。
第十九条对未经批准,利用学院用房从事对外加工、生产、植入商业服务网点,或私自出租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将收回该部分用房。
第二十条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以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科发展为目标,制定各自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用房管理办法》(校通字〔2006〕95号)、《科研用房资源占用费和科研超标用房费用收支管理的补充规定》(校实〔2009〕4号)、《进一步优化整合用房资源的实施意见》(校实〔2013〕4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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