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调整中装备资产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在用房调整过程中装备资产的规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损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装备资产,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进行跨单位用房调整过程中涉及到的装备资产。

第三条 装备资产在原单位有资产账,能搬迁的一起搬迁。

第四条 装备资产在原单位有资产账,不能搬迁的向实装处提供资产清单,如果下家房屋使用单位有使用需求的,办理资产调拨到下家使用单位;下家房屋使用单位没有使用需求的,由实装处进行调剂公示。

第五条 经调剂公示后,有使用需求单位的,办理资产调拨;没有需求单位,但已达报废年限的,按资产报废处置流程办理;没有需求单位,也未达到报废年限的,由原使用单位搬迁保存,资产账目仍保留在原单位账面。

第六条 装备资产在原单位没有单位资产账的不得搬迁移动。

第七条 实验室与装备处于20181119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