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货物类采购合同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货物类采购合同包括以下内容的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合同:
1.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装备类固定资产的采购、租赁、维修、处置、捐赠、加工测试;
2.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教学与实验用物品采购和其他无明确合同归口管理机构的货物采购;
3.与国外供货商或代理公司签订的进口物资的技术协议。
第三条 货物类采购合同经过审批后由各合同承办机构的相关项目(经费)负责人签署,并统一加盖“华东理工大学物资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货物类采购合同的审核盖章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供货单位签字盖章及骑缝盖章的货物类采购合同原件,份数与合同约定一致,其中一份由实装处留存;
2.《货物类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原件,或学校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的“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3.未采用相应货物类采购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详见实装处网站资料下载中的“货物类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的,须提供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后的《合同审批表单》。
第五条 货物类采购合同的供应商,采购物资名称、型号、金额、质保期限、质保金数额与缴纳方式等应与采购文件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货物类采购合同内容的填写不得留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无相关内容的,应填写“无”或以“/”标示。
第七条 原学校《物资类采购合同管理细则》(校实〔20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华东理工大学货物类采购合同审批表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