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材料类物资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材料类物资的规范管理,确保其合理购置与使用,保障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室材料类物资(以下简称“材料类物资”)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实验中使用的低值品、易耗品、材料和耗材。

低值品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家具等。

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损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电子器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等。

材料是指凡一次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等。

耗材是指日常实验时使用的消耗性物资,如复印纸、墨盒等。

第三条 学校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等特殊材料的购买、使用、存放、废弃物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根据学校化学品、特种设备及辐射安全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装备处是学校材料类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材料类物资的责任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材料类物资的购置审批、使用管理,承担本单位及下属机构材料类物资的建账、监督、核对、调拨、管理职责。

第六条 项目或经费负责人是材料类物资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项目或经费购置的材料类物资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管理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建立材料类物资的使用台账,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内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购置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或经费负责人严格按照预算和实际需求进行材料类物资的购置,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杜绝虚假支出。

第八条 材料类物资的采购应根据学校采购管理规定与程序进行。

第九条 材料类物资的采购达到一定金额应按照财务相关管理规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应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和《货物类采购合同管理细则》,项目或经费负责人作为用户代表应对最终合同文本签字确认,并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负责。

四章  验收与入库

第十条 购置的材料类物资到货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发票(购物清单)或合同组织验收,凡是数量、质量或参数要求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向供货商进行索赔。

第十一条 到货验收合格后,经手人、验收人、项目负责人应进行签字,登记材料类物资的入库信息,确定保管人。

第五章 报销审核

第十二条 凡在学校“材料类物资采购平台”购买的材料类物资,由实装处对接财务处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外购材料和支付给校外单位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费用需由实装处审核后报销。

第六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材料类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使用台账记录,写明使用人、使用时间及数量等信息。

第十四条 材料类物资的使用台账,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项目或经费负责人落实材料类物资保管领用责任,在保证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做到物尽其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带出校区使用,或用于与学校无关的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及各自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制度,定期盘查,对本单位内多余的实验室材料类物资要组织调剂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原学校《材料类物资管理细则》(校实〔20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2020年11月30日


网页发布时间: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