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修订)

校实〔2020〕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学校《装备资产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自行研制须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及科学研究水平,一般限于实验教学及科研必需,但无法通过市场交易直接采购或采购价格过于昂贵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自行研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制单位具有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 

2. 研制经费已列入相关实验室建设项目或科学研究项目预算,且项目经费已落实; 

3.研制方案已经过前期充分的调查研究,完成可行性论证和必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形成完整的设计、加工、安装、调试等技术资料; 

第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自行研制必须遵循以下申办流程: 

1.单台仪器设备自行研制预算达到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的,研制负责人必须登录学校“大型仪器申购管理系统”,在“是否是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选项勾选“是”。审批流程按学校仪器申购流程进行。 

2.涉及安全环保相关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如压力容器、射线装置等),还须经安全环保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实验仪器设备自行研制中,若需要外购组建以及外协加工,应遵守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自行研制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自行研制完成后,成品应经过精心调试和充分的技术测试,并做好记录,确认达到原定的性能指标要求后,方可申请验收。具体按学校《装备资产验收管理细则》执行。若需申请批量生产,试制样机必须完成验收,性能达标。 

第八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报增入账手续,单价按照如下公式核算: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单价=实际支出总额÷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 

第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自行研制所取得的各项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均归属于学校,相关人员及部门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网页发布时间: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