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装备资产校外放置使用管理细则(修订)

校实〔2020〕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装备资产在校外放置使用的管理,合理、安全、高效使用学校装备资产,保障各单位在校外从事科研、教学等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华东理工大学装备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外放置”特指将学校装备资产放置于徐汇、奉贤、金山校区之外与学校有隶属或合作关系的单位,包括校外研究院、校外教学科研基地等。

第三条 学校装备资产原则上不得校外放置,下列情况由申请单位填写《装备资产校外放置使用申请表》,并提供校外放置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经实装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校外放置:

1.因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需要,且已审核批复的项目立项书或已签署生效的合同对校外放置使用有明确要求;

2.因完成教学实践任务需要,且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同意校外放置。

第四条 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海关相关规定,不得在校外放置使用。

第五条 装备资产校外放置的申请单位是校外放置装备资产的责任单位,要落实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专门管理和维护。因岗位调整、离职或退休等造成领用人变动时,应及时办理调整交接,确保装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 装备资产搬移至校外放置时,责任单位须确保设备安全完好并承担全部搬移费用。

第七条 装备资产校外放置使用的期限以学校审批确认的期限为准。期限期满,责任单位应及时收回校外放置的装备资产,并向实验室与装备处报备,变更装备资产放置地点信息。

第八条 校外放置的装备资产是学校资产的一部分,责任单位应遵循学校装备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申购论证、调试验收、维护保养等程序,并纳入装备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九条 校外放置的装备资产需要处置时,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装备资产处置管理细则》进行,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外放置使用的装备资产转让、转租、变卖、担保、抵押、经营或交于校内外使用单位之外的第三方使用。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擅自把学校装备资产放置在校外使用,或逾期没有及时收回学校,或管理不善造成毁损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华东理工大学装备资产校外放置使用申请表


网页发布时间: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