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发挥使用效益,鼓励并规范开放共享,根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装备资产管理,用于教学、科研的检测仪器、实验装置设施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学校各仪器设备管理实体平台将仪器设备向本平台或团队以外进行开放,由校内外其他部门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部门、校内、校外的优先级,并实行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提高效益。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分为授权自主操作和委托检测两种形式。
第六条 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均应开放共享。鼓励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有一定共性需求的其他仪器设备按照本规定开放共享,并享受本规定的收费分配标准和相应优惠政策。
第七条 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应运转和性能指标正常,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能保证相应开放时间。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按照校级、院级和团队三级实体平台进行管理:校级平台以为全校提供服务为主,并对外开放共享;院级平台以为本学院学科服务为主,并对向校内外开放共享;团队平台以为本教授团队服务为主,并对向校内外开放共享。院级和团队实体平台由所属学院负责管理。
第九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系统,作为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化管理的实施平台,提供仪器设备信息查询、开放共享信息的发布、网上预约、校外数据对接等管理功能。各级实体平台的仪器设备均须通过该管理平台对校内外进行开放共享。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和研究生院、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科研院、教务处、实验室与装备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进程和成效。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装备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
2.协调统筹学校仪器设备配置和开放共享工作,会同教学、科研和学科规划部门做好仪器设备建设规划;
3.建设开放共享管理平台系统,指导各实体平台开展开放共享工作;
4.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各类信息的统计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
5.会同财务处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备案和公示;
6.负责对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的结算和分配;
7.负责对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对开放共享基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
8.负责接受和协调处理实体平台以及用户的各类投诉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管理单位,工作职责为:
1.落实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规定,统筹本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组建仪器设备实体平台,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2.明确分管领导,建好支撑队伍,为实体平台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3.组织专家对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论证;
4.每年对本院仪器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发现闲置仪器及时整改,不断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和开放共享水平;
5.对实体平台各项经费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对酬金的发放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实体平台是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单元和开放共享服务实施的主体,工作职责为:
1.落实校、院仪器设备管理和开放共享相关政策,制订本平台相关开放共享管理细则;
2.为各仪器设备明确专业的管理人员,保证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通过学校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作好开放共享服务工作,及时审核预约,及时发布和更新开放共享信息;
4.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开放共享服务各项数据的收集工作;
5.负责对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核算;
6.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组织开发新功能,使仪器发挥最大效益;
7.负责仪器设备自主上机的操作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实体平台必须做到: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按时完成用户委托的检测及相关任务,提供可靠的分析检测结果和规范的分析检测报告;
3.向用户开放的仪器设备要保证完好、正常,并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
4.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和私自收取现金;
5.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正常的研究或检测任务;
6.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在平台上发布信息告知,并积极组织修复工作;
7.如发生事故,要及时向所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用户需求情况,或经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部分使用频率高或紧缺仪器设备实行全时段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一律通过网上在线预约,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在预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约审核。
第十六条 鼓励各学院、研究所(中心)等按照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托管实施细则》与实体平台间开展仪器设备的共建与托管。
第三章 授权自主操作
第十七条 具备仪器设备自助操作资质的使用人,须经预约和管理人员授权许可后,对相应仪器设备进行自主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 使用人在进行自主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平台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在授权许可范围内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使用人员因未经授权许可或违反使用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由使用人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使用人员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使用人员自主拥有,但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仪器设备情况。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按照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细则》收取。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费通过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系统”收缴,通过专用账户进行管理,统一汇交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以及本平台用于仪器培训、仪器调试或功能开发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奖励办法按照学校《装备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细则》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东理工大学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