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装备资产处置管理细则(修订)

校实(2019) 2号

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装备资产处置,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保证装备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装备资产管理规定》等,特修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指的装备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用具、装具类等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所有装备资产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国有资产,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对于确因使用价值丧失需要处置的,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拟处置的装备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五条 装备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报失、出售、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六条 装备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处置:

(一)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同种新产品价格的;

(三)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

(四)在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标并无法改进的;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

(六)盘亏、呆账等非正常损失的;

(七)闲置及拟置换的;

(八)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经鉴定确实已无法再继续使用的;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技术鉴定由装备资产的使用单位组织,成立由二级单位3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位高级职称)组成的鉴定小组,对拟处置的装备逐件进行技术鉴定。对10万元及以上或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装备资产处置,鉴定小组由不少于5人以上专家(高级职称)组成;鉴定小组对装备的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改造价值等进行鉴定,形成专家鉴定意见。

第八条 技术鉴定确需报废处置的装备,由装备处置申报人从学校“资产综合管理平台”提出资产变动申请,生成打印《华东理工大学装备资产报废申请单》。10万元及以上的装备,在“资产综合管理平台”中提出资产变动申请,并在实验室与装备处网站下载《华东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表》。上述表格填写完成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后提交实验室与装备处。

第九条 装备资产的处置由实验室与装备处审核、国资办复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条 申请报废的装备资产须满足《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装备资产报废,须书面说明提前报废的原因,并应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已审批通过的报废装备资产,由原使用单位送至指定地点,实验室与装备处现场核实、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规,装备资产经学校批准,可以用于捐赠,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装备处审核、国资办复核后报送主管校长审批;

(二)优先捐赠给学校定点扶贫地区和共建单位;

(三)被捐赠单位收到捐赠设备后,须向学校出具接收函等捐赠相关凭据予以确认;

(四)捐赠活动中发生的修理、运输等费用由组织单位承担;

(五)实验室与装备处督促并会同组织单位提供捐赠事项备案或审批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装备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装备资产处置原则上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

第十四条 报废装备资产如属含源装置、射线装置或者其它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资产保管人应先至学校安全环保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为保证账、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已报废装备留用手续。如已报废装备具有历史或文物价值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以转为陈列品回收保存,并由档案馆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装备资产处置,报废前资产保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对涉及信息安全的装备资产处置,报废前资产保管人应当清除装备内存储数据。

第十七条 处置的装备资产按照价值不同,分别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由学校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备、审批。

第十八条 所有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的装备资产须报学校审批、上级部门备案或审批通过后进行账面注销。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报损、报失处置的装备资产,须通过OA系统校内呈文说明原因,经学校审批、上级部门备案后办理处置手续。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装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装备致损;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五)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装备的损坏或丢失;

(六)属于能够民用的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机、手持通讯设备等发生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条 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装备资产的损坏或丢失,按照学校规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并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一)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装备资产:

赔偿金额=设备原值×(1-已使用年数÷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加权系数

其中,加权系数依据损失资产的类别、责任大小、损失原因及是否及时报告等情况由实验室与装备处会同国资办、审计处等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按照0.2~1.0确定。

(二)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装备资产按照下列条款之一赔偿:

1. 赔偿金额=设备原值×5%×加权系数。加权系数同(一)。

2. 按照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赔偿,并由责任人承担评估相关费用。

(三)装备资产损坏可以修复使用的,按照修复费用赔偿并进行修复。

第二十一条 装备资产的处置收入、装备损坏及丢失的赔偿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若干规定》(校通字〔2000〕94号)、《装备资产处置管理细则》(校实〔2018〕2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网页发布时间: 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