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责任奖惩办法(试行)
校实〔201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学校各级领导、单位和师生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全体院系、部处的教职员工、博士后、各类聘用人员及在校学生、留学生、访客。其中,学生、留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负责制,其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访客按照首问负责制,其接待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方针,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院系、部处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院系、部处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院系、部处的安全管理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各类实验中心负责人对本实验中心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负责人(用房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实验室安全全面负责;指导教师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含留学生)的安全全面负责;接待人员对进入实验室的访客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生、留学生、访客应严格遵守我国及学校的法律、法规、制度,掌握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因违法、违规、违章而造成的伤害,后果自负。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项目负责人;
(三)实验室负责人(用房负责人);
(四)实验中心负责人;
(五)院系、部处的安全管理员;
(六)院系、部处的党政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别:
(一)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实验室关停整改;
(五)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六)经济赔偿与处罚;
(七)行政处分;
(八)限招、停招研究生;
(九)限报、停报科研项目;
(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或者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三)未按职业卫生及安全要求为实验室相关人员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的;
(四)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到位的;
(五)通过其他渠道私自购买易制爆化学品的;
(六)消防栓、灭火器前堆物;
(七)将实验室玻璃器皿、化学品空瓶随意丢弃在走廊、室外、生活垃圾桶、垃圾箱内的;
(八)实验过程脱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必须双人在场实验的情况,只有一人在场的;
(十)不按照审核要求乱审批、乱签字的;
(十)其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若性质恶劣、潜在后果严重的,可视情况扣发三个月(含三个月)业绩津贴。
第九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进行追究。
(一)一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损失(小于5万元)或有人员受轻微伤,或者私自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气体钢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实验室废弃物丢弃在生活垃圾桶的,属于一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二)二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大于等于5万元,小于20万元)或有人员受轻伤,属于二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三)三级实验室安责任事故
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1000万元)或有人员受伤,属于三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四)四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实验室发生极其严重的安全事故,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的情况,均属于四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按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一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扣发一个月业绩津贴;给予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负责人(用房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给予院系、部处党政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或警告,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二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限制研究生招生名额,限制科研项目申请,扣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业绩津贴;给予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负责人(用房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含二个月)业绩津贴,限制科研项目申请及研究生招生资格;给予院系、部处党政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三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业绩津贴;给予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负责人(用房负责人)、实验中心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业绩津贴,暂停科研项目申请及研究生招生资格;给予院系、部处党政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二个月业绩津贴,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四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按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一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其书面检讨或通报批评。
(二)发生二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其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发生三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其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发生四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的故,给予其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院系、部处的安全管理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行为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院系、部处的安全管理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该职能部门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二级单位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书面报告后,非客观原因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
(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十三条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章 实验室准入与关停整改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博士后、其他各类聘用人员及在校学生、留学生、访客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未经过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处理;造成后果的,按照上述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教职员工、博士后、其他各类聘用人员及在校学生、留学生、访客在实验室工作、学习或参观时,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且经过告知拒不整改者,检查当日严禁该人员进入实验室;若三个月内同一实验室检查累计三次发现有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该实验室关停整改三天,并上报相关单位,该实验室负责人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相关单位确认其已经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实验室关停整改七天,并上报相关单位,该实验室负责人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相关单位确认其已经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三个月内同一实验室因同一原因或经查属于类似原因被投诉两次及以上并经调查核实的;
(二)对上次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整改的,在检查中再次发现同类问题的;
(三)在检查中,对待检查人员态度蛮横、简单粗暴的;
(四)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述行为的实验室。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实验室,立即关停整改,其重新开放时间经学校、所属单位核查后确定。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发生一级、二级、三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责任事故所在单位应成立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核实事故损失,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未落实不放过、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与整改,撰写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报告,提出追究所有责任人以及责任事故所在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保卫处、实验室与装备处。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由事故调查专家、保卫处、实验室与装备处、责任事故所在单位以及负责管理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实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责任事故所在单位。事故处理决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含)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或学工部(处)、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四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处理结果将作为综合治理验收依据。
第二十四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由组织部门执行。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及直属单位应将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纳入各级人员年终绩效考核指标,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结果,应当成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两年组织开展对各学院、直属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考核/评比活动,有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实施。对在安全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