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管理办法(试行)
校实〔2017〕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化学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维护实验室安全管理秩序,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全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 1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 493 号)和《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规定(试行)》(校实〔201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化学类实验室”是指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认定的,包括从事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化学工程、环境工程、材料科学、生物工程、制药工程、能源工程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实验室。
第三条 学校建立安全达标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推进化学类实验室安全标准化管理,通过督促各实验室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实验室人员行为,使各实验室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各实验室自身的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工作,包括对安全达标管理制度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对未达标实验室申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与装备处(下称实装处)负责制定安全达标管理制度,并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化学类实验室面临新的化学性或物理性的危险源,新增或者修订安全达标要求。负责统筹安排全校化学类实验室的安全达标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学院开展本学院的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所属化学类实验室的安全达标评定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未达标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 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要求
第七条 对新分配、拟作为化学类实验室使用的实验室,需达到学校对新分配的化学类实验室的安全达标要求方可以启用。达标要求包括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室人员培训、做好实验室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等。
第八条 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达标要求:
(1)实验室领用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需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2)必须设定专人作为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可以是实验室领用人,也可以是实验室中其他学校在职正式教工;
(3)门口必须张贴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标识,标识中应至少包括实验室责任人姓名、电话和实验室安全员姓名、电话。
第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达标要求:
(4)新分配实验室必须根据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实验室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管理制度应张贴在实验室醒目位置;
(6)对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如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或者钢瓶、压力容器等设备,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7)实验室安全钥匙必须交实装处、保卫处封存于值班室安全钥匙箱内,门禁卡对实装处、保卫处相应人员开放。
第十条 做好实验室人员培训的达标要求
(8)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要求,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达到实验室安全准入的要求;
(9)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对拟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根据本实验室拟开展的科学实验所用材料、设备的特点,做有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做好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的达标要求
(10)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遵循《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采购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
(1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标签齐全、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符合《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12)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处理管理规定(试行)》(校实〔2017〕2号)的规定,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危险废物临时储存柜,并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13)对实验室用到的钢瓶、压力容器、烘箱、马弗炉、冰箱(冰柜)、射线装置等危险源设备,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设备操作规程;
(14)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的规定,实验室必须针对本实验室的危险源种类,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 对已分配的化学类实验室,需通过定期的安全达标评定,方可继续使用。达标要求包括规章制度的建设、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危险仪器设备管理和个人防护的配备等方面。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建设的达标要求
(1)实验室制定了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针对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制定了相应的单独的管理制度,或者在安全管理制度中有专门的分类管理规定;
(2)安全管理制度应张贴在实验室醒目位置;
(3)对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如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或者钢瓶、压力容器等设备,制定了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实验室安全钥匙已交由实装处、保卫处封存于值班室安全钥匙箱内,门禁卡对实装处、保卫处相应人员开放。。
第十四条 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的达标要求
(5)实验室已指定专人对所有初次进入实验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都进行了培训和考核,达到了实验室安全准入的要求;
(6)实验室已指定专人定期对实验室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7)实验室已指定专人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8)实验室人员每日离开时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每日安全管理记录。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达标要求
(9)所有化学试剂均通过学校“化学试剂采购平台”购买或者按要求从平台进行“自采申请”;
(10)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合理的分类存放;
(11)所有危险化学品标签齐全;
(12)有实验室人员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
(13)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量适中。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管理的达标要求
(14)设置了专门的危险废物存放点,并且张贴了警示标识;
(15)实验室内所有危险废物都分类存放在危险废物存放点,不与生活垃圾混放;
(16)所有危险废物都收集回收处理,无乱倒乱扔现象。
第十七条 危险仪器设备管理的达标要求
(17)危险仪器设备包括钢瓶、压力容器、烘箱、马弗炉、冰箱(冰柜)、射线装置等,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识和操作规程;
(18)根据《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压力容器应定期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9)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所有钢瓶应固定存放,发生反应的不同气体钢瓶不应混放;对于贮存如氢气、甲烷、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或者如氯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钢瓶,实验室应采取充分的技术措施保证安全,如配备相应的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或者将钢瓶统一存放于实验楼外的钢瓶房内;
(20)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的规定,辐射装置都按国家要求进行许可登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需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21)根据《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冰箱、烘箱、马弗炉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烘箱、马弗炉应定期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个人防护配备的达标要求
(22)实验室应针对本实验室的危险源种类,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具;
(23)实验室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应配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具。
第四章 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办法
第十九条 新分配实验室领用人在起用实验室前,应填写《华东理工大学新分配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申请表》(见附件1),向实装处提出安全达标评定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实装处在收到新分配实验室领用人提交的安全达标评定申请后,组织由实验室安全检查专家和实装处管理人员组成的评定小组对实验室进行安全达标评定,填写《华东理工大学新分配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表》(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实装处对于安全达标的实验室,准许实验室领用人起用;对于安全不达标的实验室,实装处提出书面的具体整改要求,实验室经整改后重新申请实验室安全达标,通过后方可起用。
第二十二条 实装处每两年统一组织一次已分配实验室的安全达标评定,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已分配实验室的安全达标评定工作,评定材料需报实装处备案。安全达标的实验室,在日常检查没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没有突发安全事故的前提下,达标有效期为 2 年。因日常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停工整改后达标的实验室,和因突发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后达标的实验室,达标有效期至实装处组织的下一次全校实验室安全达标活动前截止,与其他实验室一起参与新一轮的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据检查结果和《华东理工大学在用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表》(见附件 3)中的项目,给各实验室安全达标情况进行逐项评分,汇总分数作为安全达标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安全达标评定分数≥90 分视为该实验室安全达标,在实验室对扣分项进行整改后,可以继续使用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安全达标评定分数<90分视为该实验室未安全达标,学院需通知其立即停工整改,整改期限为1周。整改后由学院组织专家组验收,如仍不合格,则继续停工整改至少1 个月,直到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恢复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装处、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专家组在对实验室进行日常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由“领导小组”认定实验室安全不达标的,实装处通知其立即停工整改,整改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七条 已分配实验室对于学院组织的安全达标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实装处提出申请,由实装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成评定小组,对实验室进行复评。复评安全达标的实验室,恢复正常使用;复评安全不达标的实验室,继续按要求停工整改。
第二十八条 《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奖惩制度》将实验室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管理事故。对于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实验室,由学院通知其立即停工整改,整改期限为1周,整改后由学院组织进行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填写《华东理工大学突发安全事故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表》(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由实装处通知其立即停工整改,整改期限为 1 个月,整改后由实装处组织进行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填写《华东理工大学突发安全事故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表》(见附件4)。
第三十条 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视情况由实装处通知其立即停工整改,整改期限为 1 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实装处收回其实验室。整改后的实验室由实装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进行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填写《华东理工大学突发安全事故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表》(见附件4)。
第五章 验收达标化学类实验室重新起用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工作中未达标的实验室,整改后需提交《华东理工大学化学类实验室安全未达标实验室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安全未达标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的具体措施等,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组织专家组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被认定为安全未达标的实验室,整改后需提交《华东理工大学化学类实验室安全未达标实验室整改报告》,向实装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实装处组织专家组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于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实验室,整改后需填写《华东理工大学突发安全事故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突发的原因、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相应的安全未达标项目分析和采取的整改措施,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组织专家组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整改后需填写《华东理工大学突发安全事故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整改报告》,向实装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实装处组织专家组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整改后需填写《华东理工大学突发安全事故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整改报告》,向实装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实装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专家组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恢复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化学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学院安全达标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实装处(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华东理工大学新分配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申请表
附件2:华东理工大学新分配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表
附件3:华东理工大学在用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表
附件4:华东理工大学突发安全事故化学类实验室安全达标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