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华东理工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校通字2006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上海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条例,主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三条 加强领导、建立网络,建立环保责任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环保工作,建立校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环保办公室对本校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学院、各有关处室、校产各公司、后勤各部门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并确定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单位和个人在环保工作中的重视情况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验室、校办企业应鼓励实行减少废物产生的技术措施,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落实措施,防止和减少“三废”对校园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 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原则上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三同时”审核表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不准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中的有关规定,擅自从事贮存和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第七条 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八条 各种锅炉、热水炉、灶头等排烟装置,都应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能达标的,应按规定安装消烟除尘装置。实验室、校办企业排放的废气应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再排入大气,不能达标的应采取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九条 校内不得焚烧油毡、树叶、木材、垃圾、橡胶、塑料等产生有毒有烟尘及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或敞开熔融、加热沥青。原有的熔融、加热沥青设施,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防治黑烟及有害气体的措施。

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工地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的,应在其周围设置不得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栏。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第十一条 使用鼓风机及压力排气、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在教学区和夜间生活区禁止揿喇叭。建筑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噪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二条公共通道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其托架底端距离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确应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高度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但空调设备托架底端距离外地面的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9米。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放不得随意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二章实验室环保管理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重视和加强对所属实验室环保工作的领导,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环境督查和抓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尽量避免选择“三废”污染严重的教学、科研实验,对没有妥善处理“三废”措施的实验应停开或另选流程。论文题目和科研项目,在确定方案时,应同时提出有效的“三废”治理方案。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弃物及乱堆放废液瓶,不得污染校园环境。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环保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实验室用房负责人,除应抓好实验室内安全环保管理外,并应负责本室门外、门周围的环境保护工作。不准将化学试剂瓶及其他一切废弃物随意堆放在实验楼、实验室门口、走廊,有义务共同维护文明整洁的实验楼公共场所环境。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课题、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污染废物,凡学校目前暂时无法委托集中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负责对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置措施,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如发现将危险废弃物乱倒、乱放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将视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或通风罩下进行。对散发有害气体或灰尘的实验设备,当产生有害气量较大时,应采取措施加以吸收。在使用产生噪声的设备时,必须采取消音隔离措施,使噪音降低到规定范围内。

第十八条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确实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用于实验动物饲养的建筑设施,内外环境条件、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均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实验室在领用化学药品时,应严格掌握数量,领用剧毒、易制毒药品都必须填写领用申请单,且严格按照“五双”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操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对自行产生的少量酸碱废液,加以中和,待符合排放要求后排放;对其他无机废液应作预处理,使有害物质沉淀,废水符合排放要求后排放;对含银、含铬或其他金属、重金属的废液,应分别储存、尽量回收利用;对有机溶剂等废液按学校规定要求集中委托处理。(详见附件实验室废液收集细则)

第三章废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废水及生活污水已进入校区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纳入市政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未经一定处理后的废水任意倒入下水道,厕所等处。

第二十三条校办产业、实验室废水分成两部分管理:对低浓度的无害的废水及洗涤水通过下水道进入污水处理站,高浓度的废液则按规定收集;过浓的废水需经预处理后再进入废水处理站。

第二十四条校内小河除承纳雨落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或间接向校内小河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及剧毒废液,不得向其排入污水及其他污物,以保持校内小河清澈流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提倡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共同对水污染的防治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八日印发的《华东理工大学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实验室废液收集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

      2006年4月25日

  

  

附件

实验室废液收集细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有效地搞好实验室环境保护,安全顺利地把实验室在教学、科研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有害、有毒废液统一收集后,集中委托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危险废液产生单位和个人、废液收集的有关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懂得废液收集潜在的危险性,懂得预防措施,懂得应急方法。必须按本细则所规定的原则,以确保废液收集、统一规范的分类及安全有效管理。

第三条集中外送委托处理的废液主要类别为:醇、酮、醚、醛、脂、芳香烃、烷烃、树脂、胺类等易燃有机废液。如废液产生方没有详细提供废液成分及废液成份特性的,或目前本市暂时无法委托处理的废液及其他废弃物,收集站不予接受。

第四条各实验室在向废液收集站送废液前,必须详细填写《废液收集单》(三联单可向废液收集站领取)。三联单中特别应指明所送废液中主要成分及废液特性,并将三联单中第一联贴在废液容器上,第二联交废液收集站,第三联由废液产生方自行保留以备检查。

第五条送废液收集站集中委托处理的废液容器必须加盖,并确保容器不渗不漏。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废液,不得混放。

第六条各实验室要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尽可能减少废液产生。对废液收集站暂时不能委托外送处理的危险废液,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废物产生单位及个人负责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各实验室危险废液产生单位及个人,不准将危险废液随意倾倒、堆放、处置,或暗中将废液转移到垃圾箱、收集站等处,如有发生,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八条废液收集、运输、装卸,必须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倾倒,存放必须按标签分类,性质互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不可存放在一起。

第九条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变质和可能自燃的危险品;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遇潮、遇水容易起化学反应及易燃的危险品,收集站采取预约登记收送的办法。

第十条危险废液进废液收集站时,收集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验收把关,分类摆放,做到操作有章法。

第十一条严禁把火种带入收集站,设置在收集站的消防和防毒器具应保证完好有效。如遇火警、泄漏等事故苗子,值班人员必须会使用急救器具,紧急处理和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收集站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废液安全处置规程,值班期间应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对站内储存的危险品,一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遇到难以解决的重要事宜应及时报告。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污染、防事故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水、电、门窗安全,发现隐患须及时处理与报告,确保废液收集站废液收集外送安全。


网页发布时间: 200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