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为落实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关于部分项目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的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等文件要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扫描仪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委托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各单位用于科研(含与科研相关的教学)活动的仪器设备除外。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不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以及财务报销手续。

请各二级单位高度重视,按规定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确保学校采购工作规范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

 

实验室与装备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财务处

2025618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网页发布时间: 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