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2020〕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装备资产管理,落实装备资产管理职责,促进装备资产科学、合规、高效地配置和使用,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华东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华东理工大学装备资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装备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对象为学校各装备资产管理二级单位。
第三条 装备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及相应权重如下:
(一)装备资产管理组织与制度建设情况(含机构设置和运行情况以及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等)权重10%;
(二)装备资产的购置与使用合规情况(含装备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装备资产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权重25%;
(三)装备资产的处置合规情况(含报废、报损、报失、调拨、调剂、出售、对外捐赠等)权重20%;
(四)装备资产信息管理情况(含信息动态维护、材料收集与上报等)权重10%;
(五)装备资产清查等重点工作开展、完成情况,权重25%;
(六)与装备资产管理绩效相关的其他情况(含日常监管执行情况、抽检和整改情况等)权重10%;
(七)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情况,权重±10%。
第四条 装备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为年度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学校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各二级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对所负责装备资产管理状况进行自查自纠。学校考评由实验室与装备处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对二级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装备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为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责令整改。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学校,并作为核定各单位新增资产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装备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对象存在以下情况,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装备资产;
2.擅自处置装备资产;
3.在装备资产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
4.填报装备资产数据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
5.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下。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