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细则

校实2020〕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开放共享服务成效,深化资源利用,规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的管理,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项目的收费。

第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由各级仪器设备实体平台参考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结合成本组成,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建议,经所在学院3~5位专家论证通过,报实验室与装备处和财务处审核备案,并上网公示一周后执行。

第四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以下成本要素进行核算:

校内服务:水电费、材料消耗费、维修保养费、技术服务(检测和分析)及人员工时费、管理费;

社会服务:国家税费、设备折旧费、实验室占用费、水电费、材料消耗费、维修保养费、技术服务(检测和分析)及人员工时费、管理费。

第五条 各实体平台严格按照备案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严格禁止:

1.未经审核备案公示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2.擅自改变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或擅自减免收费;

3.将以仪器检测服务为主的项目转为横向科研课题。

第六条 校外服务收费由各平台先向财务处送交结算通知单,财务处收到款项后开具发票,再进行后续结算。

第七条 校内服务收费均通过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系统”缴付,每月底结算一次。

第八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升级、技术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在扣除国家税费的基础上按照以下比例结算分配:

项目

学校

水电费

学校

开放共享基金

学院

管理基金

平台

劳务酬金

平台

发展基金

比例

2%

8%

1%

34%

55%

第九条 实验室与装备处会同财务处定期对收费进行结算分配,通过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半年分配一次。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实体平台将所分配的收费用于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并通过开放共享基金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学校开放共享基金用于开放共享服务考核的奖励、自聘专职管理人员奖励、自筹经费添置更新仪器设备补贴和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专项管理等。

第十二条 学院管理基金用于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设相关的各项费用的支出。未成立院级平台或上一年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平均使用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其管理基金不予发放,纳入学校开放共享基金统筹。

第十三条 平台劳务酬金用于自聘专兼职技术管理人员和发放平台超工作量酬金。超工作量酬金应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校内外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进行发放。各学院加强指导和管理,规范发放行为。

第十四条 平台发展基金主要列支范围:

1.平台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费用,包括平台仪器设备、配件、备件的购置,零部件的加工、维修费等;

2.平台运行所需的各类原料、耗材费用;

3.超定额用房的缴费;

4.其他与平台业务发展相关的费用,包括聘请校外专家咨询指导、培训学习、业务交流和接待等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专家劳务费不超过发展基金总额的5%;接待费不超过发展基金总额的5%,参照学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其他业务支出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经费的支出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实验室大型仪器测试有偿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实〔2010〕1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华东理工大学

2020年6月17日


网页发布时间: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