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2018〕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根据学校《实验室工作条例》和人事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实验技术人员)是指为保证实验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实验技术工作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其工作范围包括教学实验准备、实验条件保证、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日常管理、实验室及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等工作。
第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以学院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和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数设定实验教学中心或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
第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核算分为三部分:
1.实验教学任务量定编A1
实验教学任务量根据教务处《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核算:
—— M、N分别为独立实验课程的时数和人数;
—— C为实验技术人员年工作定额,根据全校实验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调整。
—— E为类别系数,取值如下:
实验类别 | E |
计算机上机、电教视听 | 0.5 |
基础课实验 | 1.0 |
技术课实验 | 1.5 |
专业实验 | 3.0 |
工程类实验 | 4.0 |
2.其他辅助工作定编A2
为在毕业环节、实验室开放、创新创业项目、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依据学院当年招生数核算:
—— B为学院当年招生数;
—— P为专业系数,根据各学院专业特点确定,取值如下:
学院 | 系数P取值 |
化工学院 | 60 |
化学院 | 40 |
药学院 | 60 |
生工学院 | 60 |
材料学院 | 90 |
机械学院 | 50 |
信息学院 | 45 |
资环学院 | 60 |
理学院 | 30 |
商学院 | 250 |
艺术学院 | 150 |
社会学院 | 150 |
外语学院 | 100 |
法学院 | 200 |
体育学院 | 30 |
3.管理工作定编A3
根据实验教学总任务量确定:
总任务量(标准人时数) | A3 |
大于40万 | 3 |
20~40万 | 2 |
10~20万 | 1 |
10万以内 | 0.75 |
4.各学院教学实验室人员总定编数为A1A2A3三部分之和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技术人员定编结果经人事处下达。
第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实验教学辅助人员定编办法(暂行)》(校通字〔2006〕270号)文件废止。
第八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