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对危险废物的含义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危险废物是用名录来控制的,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种类都是危险废物,要有特殊的防治措施和管理办法; (2)虽没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但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废物中某有害、有毒成分含量超过标准限值则认定为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的形态不限于固态,也有液态的,如废酸、废碱、废油等; (4)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不归类为危险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主要有: 腐蚀性(Corrosivity) 毒性(Toxicity) 易燃性(Ignitability) 反应性(Reactivity) 感染性(Infectivity) 腐蚀性是指易于腐蚀或溶解组织、金属等物质,且具有酸或碱性的性质。根据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 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 (1)按照 GB/T15555.12-19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的规定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 PH≤2.0; (2)在 55℃条件下, GB/T 699(碳素结构钢)中规定的 20 号钢材的腐蚀速率≥6.35mm/a。 危险废物的毒性分为急性毒性和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是指机体(人或实验动物)一次(或 24 小时内多次)接触外来化合物之后所引起的中毒甚至死亡的效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试验方法,将(1)经口摄取:固体的半数致死量≤200mg/kg, 液体的半数致死量≤500mg/kg;(2)经皮肤接触:半数致死量≤1000mg/kg;(3)蒸气、烟雾或粉尘吸入:半数致死浓度≤10mg/L 的废物定义为具备急性毒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浸出毒性是指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称为浸出毒性 。根 据 《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浸 出 毒 性 初 筛 》GB5085.3-2007)的规定,按照 HJ/T 299(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则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五、什么是危险废物的易燃性 易燃性是指易于着火和维持燃烧的性质。但是像木材和纸等废物不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5085.4-2007)将下列固体废物定义为易燃性危险废物: (1)液态易燃性危险废物:闪点温度低于 60 ℃(闭杯试验)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2)固态易燃性危险废物:在标准温度和压力(25℃,101.3kPa)下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经点燃后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 (3)气态易燃性危险废物:在 20℃,101.3kPa 状态下,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分数≤13%时可点燃的气体,或者在该状态下,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易燃范围的易燃上限与易燃下限之差大于或等于 12 个百分点的气体。 反应性是指易于发生爆炸或剧烈反应,或反应时会挥发有毒气体或烟雾的性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规定,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 (1)具有爆炸性质: ①常温常压下不稳定,在无引爆条件下,易发生剧烈变化; ②标准温度和压力下(25℃,101.3kPa) ,易发生爆轰或爆炸性分解反应; ③受强起爆剂作用或在封闭条件下加热,能发生爆轰或爆炸反应。 (2)受强起爆剂作用或在封闭条件下加热,能发生爆轰或爆炸反应: ①与水混合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 ②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 ③在酸性条件下,每千克含废物分解产生≥250mg 氰化氢气体,或者每千克含硫化物废物分解产生≥500mg 硫化氢气体。 (3)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物: ①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废弃氧化剂; ②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的含过氧基的废弃有机过氧化物。 感染性,是指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病原体,能够侵入人体引起的局部组织和全身性炎症反应。 八、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有哪些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就是用文字、 图像、 色彩等综合形式,表明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字体为黑体字,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 GB 5085 鉴别标准和 GB/T 15555 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如矿山企业产生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交通运输制造业产生的废旧轮胎、橡胶、印刷企业产生的废纸,服装加工业产生的边角废料、皮革边等等。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化工行业的废酸、废碱,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矿物油等。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虽然也有危险特性,但是有实用价值的危险化学品不属于危险废物,如工厂的生产原料,实验室的化学试剂等。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评价某物质、物品或材料不属于固体废物,需同时满足四点要求: (1)满足市场需求,具有经济价值,属于正常的商品循环或使用链的一部分; (2)有质量控制,满足国家或国际承认的规范、标准; (3)和同类初级产品相比,没有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有害的成分; (4)无需进一步加工或仅仅需要很小的修复就可投入使用。 只要有一点不符合的,即属于固体废物。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做进一步认定和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认定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则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管。
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属于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所使用的装载、盛放、堆置、输送、容纳或包装过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装置、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因直接与危险废物接触,受到了危险废物的污染,成为具有危险性质的污染物。 《固体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具有危险性质的污染物在转作他用之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安全性处理,方可使用。 医院产生的废物不都是医疗废物。例如,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袋)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均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当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原则。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但是并非所有的电子废物都属于危险废物,只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电子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包括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的产品或者设备等。 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指通过采用合适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如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它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危险废物的资源化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使之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原料和再生材料。 危险废物的无害化是指对已产生但无法或暂时尚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过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进行对稳定化,以防止并减少危险废物的污染危害。通常所采用的危险废物无害化方式包括焚烧和填埋。 根据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及感染性等特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特点主要有: (1)复杂性。由于满足上述特点之一的固体废物即为危险废物,而且危险废物产生源涵盖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导致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其污染环境的过程可能会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方式而变得非常复杂。 (2)滞后性。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以固态形式存在的有害物质向环境中的扩散速率相对比较缓慢,达到污染危害标准需要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后才能显现出来,但一旦发生了环境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为危险废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 (3)不可恢复性。有些危险废物若处理处置不当或发生环境污染后,治理难度大费用高或者现有技术无法治理,导致生态恢复缓慢或者无法恢复。 自然界的降解途径一般分为光降解、生物降解、热降解以及化学降解等,但危险废物是含有有机、无机等成分的化学混合物质,成分复杂多变,特别是其中所含的无机成分,一般不能被自然环境消纳而完全降解,例如含有毒重金属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是多方面,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污染。 (1)对水体的污染,危险废物随天然降水径流流入江、河、湖、海,污染地表水;危险废物中的有害物质随渗滤液渗入土壤,使地下水污染;若将危险废物直接排入江、河、湖、 海或者通过打井排入地下水系, 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污染,且多为不可逆的。 (2)对大气的污染,危险废物本身蒸发、升华及有机废物被微生物分解而释放出的有害气体会直接污染大气;危险废物中的细颗粒、粉末随风飘逸,扩散到空气中,会造成大气粉尘污染;在危险废物不规范的运输、贮存、利用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也会直接或间接排放到大气中污染环境。 (3)对土壤的污染,危险废物的粉尘、颗粒随风飘落在土壤表面,而后进入土壤中污染土壤;液体、半固态危险废物在贮存过程中或抛弃后洒漏地面、渗入土壤,有害成分混入土壤中会继续迁移从而导致地下水污染或通过生物富集作用而进入食物链等。 二十一、危险废物主要通过哪些途径进入地下水和地表水 (1)直接排入江、河、湖海等地表水系; (2)露天堆放的废物被地表径流携带流入地表水; (3)飘入空中的细小颗粒,通入干、湿沉降落入地表水; (4)露天堆放和填埋的废物,其可溶性有害成分在降水的淋溶、渗透作用下经土壤渗入地下水。 二十二、危险废物主要通过哪些途径进入大气 (1)危险废物中含有粉尘等细小颗粒物质随风飞扬进入大气环境; (2) 运输及处理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直接进入大气环境; (3)粉尘或堆放填埋的废物发生化学反应、挥发作用释放有害气体进入大气环境。 二十三、危险废物怎样进入土壤 危险废物长期露天堆放时,其中的有害成分在地表径流和雨水的淋溶、渗透作用下,通过土壤孔隙向四周和纵深的土壤迁移。在这种迁移过程中,有害成分收到土壤的吸附,在固相中呈现不同程度的积累,渗滤水则发生迁移,从而导致土壤成分和土壤结构的变化,引起植物污染。 环境中的危险废物主要以大气、土壤、水为媒介,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而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包括“三致”作用(致癌、致畸、致突变) 。 危险废物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主要从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和“三致”作用来表现。 (1)生物毒性 危险废物除了能直接作用于人和动物引起机体损伤表现出急性毒性外,在水的作用下,会溶解释放出影响生物体的有害成分,产生浸出毒性。 (2)生物蓄积性 有些危险废物被人和动物体吸收时,会在生物体内富集,使其在生物体内的浓度超过它在环境中的浓度,而产生出对人体更大的危害性。 (3)遗传变异性 有些毒性危险废物会引起脱氧核糖核酸或核糖核酸分子发生变化, 产生致癌、 致畸、 致突变的严重影响。 具有 “三致”作用的有害物质种类较多,常见的有多环芳烃类、亚硝胺类、金属有机化合物、甲基汞、部分农药等。
(文章来源: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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