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处理管理规定(试行)
(校实〔201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使有毒、有害等化学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化学废弃物的范围
第二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是指在本校实验室进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各类化学废液、残渣、废旧化学试剂、废旧空瓶等。
第三章实验室废物的分类和一般包装要求及其他
第三条产生化学废弃物的单位应按照实验室废物分类及包装要求对实验室废物进行分类和包装。外包装表面应贴有危险废物标签并注明实验室废物种类及主要化学成分。对于具体实验室废物无法划入到以上任何一类或包含两类以上的,由产生单位与废弃物处置单位进行直接对接和样品检测,根据实验室废物的组成性质和处置去向确定合适的分类方式和包装形式。(详见附件1)
第四条化学废弃物中列属于高危化学废弃物的收集及处理要求。(详见附件2)
第五条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了解其相容性,再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因发生各种反应而造成化学伤害与危害等事故。
第六条各单位应备有专门的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存储场所,存放在实验室的各类废液桶应放在专门的指定位置,并在相关位置张贴醒目的危险废物标贴。废液桶上必须贴上相应标签。往废液桶里倾倒废液前必须先确认是否同类物质或不会引起反应的物质后,方可倒入。
第七条固体废弃物必须用专门的纸箱装好,贴上相应标签。属生物类废弃物的(如EB胶、针头针管等利器,等等),必须先进行灭菌、灭活和消毒使其达到生物学意思上的安全要求后装入专用的塑料包装袋或利器盒中密封,再用纸箱装好,并贴上相应的标签。
第四章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第八条实验室与装备处废液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联络有资质单位统一来校装运外送处理。各实验室的化学废弃物收集前采取提前预约制度,并严格按照《实验室废物的分类和一般包装要求》执行。各实验室应预先向收集站申报化学废弃物数量情况并留下废弃物信息、相关实验室及联系人信息,收集站依据各实验室上报废弃物预约总量及时联系处置单位,与处理方确定安排装运日期后,通过实验室与装备处网站平台及时发布化学废弃物集中收集日期信息。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单》并由实验室负责老师签字确认后贴于化学废弃物收集容器上,自行按时将本单位的化学废弃物安全送至收集站集中装运点,并由收集站工作人员审核确定后收储。
第九条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应首先自行作“无害化”处理后再作为一般化学废弃物处理;无能力自行处理的,应及时书面上报安全办并妥善保管,等候集中处理,其处理费用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没按规定要求对实验室化学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的,一律不予回收处理。
第五章废旧试剂空瓶回收处理
第十一条各实验室产生的化学试剂空瓶可在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送交收集站,送交的试剂空瓶中不得含有固体、液体或其他危害性废弃物,各类废弃化学试剂空瓶必须用纸箱或塑料包装袋整齐装好,并在收集站工作人员检查后再装入袋中收储,收集站依据收储量定期委托资质公司进行装运处理。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在将废弃物送至校内收集站时将根据所送废弃物的重量(含包装)付费,目前一般有机废液的处置标准为20元/千克(由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学校各承担50%)。废旧化学试剂等按处置难度分类计价。
第七章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全校师生员工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能随意掩埋、丢弃各类固体废弃物和倾倒各类废液。不得将各类化学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弃物中。
第十四条各单位、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化学废液、固废、试剂空瓶等的收集、存放、处置、台帐记录等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确保无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负责督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与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具备有相应能力与资质的单位定期来校收集处理。
第八章奖惩及其他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实验室对各类化学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对在化学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个人及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化学废弃物管理不力,随意丢弃、倾倒或排入下水道等违法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环保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实验室废物的分类和一般包装要求
序号 | 种类 | 推荐包装(其他包装形式需事先确认) |
PP塑料袋 | 小口塑料桶(5L) | 小口塑料桶(25L) | 纸箱 | 开口塑料桶(10L) | 开口塑料桶(20L) | 开口塑料桶(50L) |
1 | 抹布,手套、口罩、空塑料瓶等一般实验室固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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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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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含针头等尖锐物的固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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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空玻璃瓶,废弃玻璃容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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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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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 报废试剂*(独立小瓶,要求酸碱分开、氧化性还原性分开、高危清单单独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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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5 | 中性废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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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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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 碱性废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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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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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7 | 酸性废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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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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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8 | 高毒性、高活性废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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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含溴、碘的废试剂单独包装;√推荐使用;△可以使用但不推荐;☆小纸箱,注意防震。
2.产生单位应按照上述明确的实验室废物分类及包装要求对实验室废物进行分类和包装。外包装表面应贴有危险废物标签并注明实验室废物种类及主要化学成分。对于具体实验室废物无法划入到以上任何一类或包含两类以上的,由产生单位通过安全办或与废弃物处理公司进行直接对接和样品检测,根据实验室废物的组成性质和处置去向确定合适的分类方式和包装形式。
附件2
实验室废物高危清单
序号 | 分类 | 示例 | 特殊包装及接收要求 |
1 | 特殊重金属盐及单质类 | 铅、汞、镉、铊、铟、锇 | 仅配合政府部门的专项行动 |
2 | 气雾罐类 | 喷雾剂、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承压容器 | 单独包装,物料保持在安全储存温度以下,同时避光、避震 |
3 | 爆炸品类 | 叠氮化物、重氮化物、有机多硝化物、硝酸铵、雷汞、高氯酸、高氯酸铵、 |
4 | 强氧化剂类 | 过化物:无机过氧化物、过硫化物、过碳酸钠; 高化物:(高)氯酸(物)、(高)锰酸物、(高)锰酸物、高铼酸物; 重化物:(重)铬酸(物); 亚化物:亚氯酸物、无机(亚)硝化物; 次化物: 次氯酸物; 超氧化物:超氧化钠、超氧化钾; 其他:溴化物、五氧化二磷、三/五氟化溴、氟化溴、漂粉精、四硝基甲烷、二/三氯异氰尿酸、氧化银; | 单独包装,避光、避震,储存温度在30℃以下 |
5 | 有机过氧化类 | 有机过氧化物、有机多氧环物、催化剂糊(H/HCH)、过有机酸、土荆芥油 | 单独包装,避光、避震,冷冻密封 |
6 | 自燃、遇湿易燃、其他强还原性类 | 自燃类:硫化物、连二亚硫酸物、有机镁、烷基锂、烷基铝及其卤化物、烷基锌、烷基锑、烷基硼、钡合金、镍催化剂、铝镍合金、三氯化钛、锆/铬/钛粉、硼氢化物、白磷、醇钠、环辛二烯磷; 遇湿易燃:铝粉、锌粉、铈粉、三氟化硼醚络合物、氢化物、碳化物、硅化物、磷化物、氮化物、氨化物、硼氢化物、硅烷类 其他强还原性类:肼类 | 单独包装,要求避水、避光、避震,同时储存温度在30℃以下 |
7 | 特殊酸类 | 氢氟酸、浓硫酸(≥70%)、浓硝酸(≥65%)、氯磺酸、甲烷磺酸 | 单独包装,要求物料包装储存时有隔离措施 |
8 | 特殊碱(土)金属单质类 | 锂、钠、钾、钙、镁、钡、锶、铷、铯、钫及其合金 | 单独包装,要求物料用煤油封、对于锂要求石蜡封 |
9 | 无可识别标签信息类 | —— | 单独包装,物料保存在安全储存温度以下,避光、避震,避水、隔绝空气,同时物料包装储存时有隔离措施 |
备注:一般包装及接收要求 1.每类废物单独分开包装,每个包装上附有废物清单;2.所有物料进厂前需做放射性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