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201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以保障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地,是体现学校办学质量、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分为实验教学中心和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完成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是实验室的主要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纳入学校及学科总体发展规划,从实际出发,多渠道筹集经费,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二章体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管校长统一领导,学院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学院要有一名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并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与装备处、教务处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拟定实施办法,其中:
(一)实验室与装备处
1.负责对实验室运行、开放、服务等规章制度的建设管理和考核评估;
2.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调整、运行经费分配和投资效益评估;
3.负责国内外仪器设备和材料类物资的采购管理;
4.负责对各类实验室装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组织对大型仪器规划、论证和共享开放,提高投资和使用效益;
5.会同教务、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教学中心的人员定编、岗位培训、奖惩考核工作;
6.负责实验教学系列人员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7.协助科研院、教务处做好各类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评估、验收;
8.负责各类实验室安全环保的管理监督。
(二)教务处
1.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提出实验教学的总体规划和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计划,检查督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对实验教学内容的审核和组织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
3.组织对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的评估、验收。
(三)科研院
1.根据学校科技发展需要,提出科研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检查督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各类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人员任用。
3.组织对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评估、验收。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依托在学校中的国家、部、市重点实验室、部分开放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的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程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的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大纲,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拓展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开放实验室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一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和水平,不断以新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水平、高效率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保证本单位的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为校内各学科提供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测试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并根据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实验室队伍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国家、部、市属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提名、相关上级部门发文聘任;校级实验室的主任由实验室所在学院提名、学校发文聘任;院级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所在学院聘任,聘任完成后报实验室与装备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热心实验室工作,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一般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和填报工作。
(六)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实验室主任根据本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要各司其责,团结协作,认真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二十二条 学科实验室的建设,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针、规模和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科科研发展方向及培养研究生的需要统筹考虑,各类实验室提出建设规划,报院、校审批。校、院对实验室人、财、物等进行全面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实验室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确定后,要严格按批准立项书进行,不可随意变动,严禁弄虚作假。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更,项目负责人要提出报告,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审定后方可修改建设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用房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各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实验用房的再分配和管理工作。实验室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部、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开放实验室、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适应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教学设施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和规模效益,为学校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有关规章执行。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并进行开放共享。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主管部门可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九条 抓好实验室计量管理工作。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校通字〔2006〕270号)即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