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调整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的通知
校实〔2013〕1号
考虑到近几年物价上涨等因素,经校部研究、审核,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对营养保健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放射线类 | 化学、生物、物理类 |
等级 | 标准(元/月) | 等级 | 标准(元/月) |
特 | 300 | | |
特副 | 200 | | |
甲 | 180 | 甲 | 150 |
乙 | 150 | 乙 | 100 |
丙 | 150 | 丙 | 100 |
丁 | 150 | 丁 | 100 |
标准调整以后,营养保健费的发放渠道、发放人员范围、营养保健费等级的变更、发放人员的变更、营养保健费的审批等,仍按照《华东理工大学从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费暂行管理办法》(校通字[1997]第99号文)执行,实行严格审核。
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发放营养保健费仅是劳动保护的一项辅助措施,各单位应在设备、工艺上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本质安全性,并为师生员工提供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与环境安全,努力减少或避免师生员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华东理工大学
2013年4月25日